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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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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周凌


  台大法研所
  司法官特考及格

周董

  政大法研所
  律師高考及格
 

目錄

本書使用說明 1
 
Chapter1總論
Section1行政與私法 1-2
一、行政之種類 1-2
二、公私法之區別實益 1-3
Topic1 公私法事件之區別 1-4
1.1.1 公私法關係之區別【91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1-4
1.1.2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1【98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7
1.1.3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2【104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1-10
【106司特—書記官(三等)】 1-12
1.1.4 釋字第758號解釋之審判權歸屬判斷【107司特─書記官(三等)】 1-14
Topic2 行政法與私法之適用關係 1-16
1.2.1 公法上之消滅時效【97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16
1.2.2 行政行為選擇自由之限制及公法上時效【107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19
1.2.3 行政法之法源【99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21
Section2行政法基本原則-以依法行政原則為中心 1-23
Topic3 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1-24
1.3.1 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【102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24
1.3.2 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【93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1-27
1.3.3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?
【99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30
1.3.4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得依職權撤銷之?【100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1-33
1.3.5 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【103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35
Topic4 授權明確性原則 1-38
1.4 明確性原則【96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1-38
【99原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41
【104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41
【104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43
Section3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-44
Topic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-44
1.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【97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1-44
Topic6 信賴保護原則 1-47
1.6.1 信賴保護原則【97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1-47
1.6.2 土地公告徵收之信賴保護【103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1-50
1.6.3 行政處分之撤銷【94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1-53
Topic7 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1-55
1.7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【102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1-55
Section4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-58
Topic8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-59
1.8.1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【98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1-59
【106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1-63
【103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1-63
【102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1-64
【96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1-64
1.8.2 行政裁量之瑕疵1【98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1-65
1.8.3 行政裁量及裁量瑕疵之類型【104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1-67
1.8.4 行政裁量之瑕疵2【103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1-69
【105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1-71
【105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1-72
【108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1-72
【108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1-73
Section5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1-75
Topic9 特別權力關係概論 1-75
1.9 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【102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1-75
【102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1-79
【95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1-79
Topic10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-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1-80
1.10.1 大學自治、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見解【101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1-80
1.10.2 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瓦解【101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1-83
1.10.3 高中生手機遭沒收,可否行政救濟?【104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1-85
【103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1-89
Topic11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-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關係 1-90
1.11 公立學校教師遭申誡之懲處決定救濟【108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1-90
【108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二等)】 1-93
 
Chapter2行政組織法
Topic1 行政主體 2-2
2.1 行政法人之概念【100原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2-2
【102調特─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2-5
【94調特─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2-5
Topic2 行政機關 2-6
一、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區別 2-6
2.2.1 行政機關vs.內部單位【98警特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2-6
【95司法官】 2-8
二、獨立機關 2-10
2.2.2 獨立機關【103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2-10
2.2.3 獨立機關之主管機關【97律師(節錄)】 2-15
Topic3 管轄權 2-18
一、管轄恆定與管轄變更 2-18
2.3.1 管轄恆定原則與例外【98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2-18
【104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2-21
2.3.2 管轄權之移轉【102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2-22
二、委託行使公權力 2-25
2.3.3 委託行使公權力【99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2-25
【106司特─書記官(三等)】 2-27
2.3.4 行政委託vs.行政助手【103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2-27
【103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2-30
三、職務協助 2-31
2.3.5 職務協助【104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2-31
【104關特─財稅行政(三等)】 2-33
【94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2-33
Topic4 公務員 2-34
一、公務員服從義務 2-34
2.4.1 公務員之服從義務【97鐵特─人事行政(高員三級)】 2-34
【108台灣港務公司新進人員甄試─法務(師級)】 2-36
【90司法官(節錄)】 2-36
2.4.2 禁止程序外接觸【102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2-38
【104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2-40
二、公務員保障 2-41
2.4.3 救濟制度【103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2-41
【99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2-42
2.4.4 考績丙等及工作調整之救濟
【105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2-44
【106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2-46
【105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2-47
2.4.5 不服考績丙等之救濟對象【108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2-52
2.4.6 司法懲戒與刑事處罰【107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2-55
【108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2-58
2.4.7 懲戒vs.懲處【99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2-59
2.4.8 免職處分之救濟【101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2-61
【100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2-62
2.4.9 免職處分前之陳述意見【100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2-63
 
Chapter3行政作用法
Topic1行政處分 3-2
一、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素 3-2
3.1.1 行政處分之判斷【98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2
3.1.2 檢舉函復之特性【101專利師】 3-4
【103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3-8
【108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四等)】 3-8
3.1.3 陳情函復之性質【98律師】 3-9
【106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12
3.1.4 同意備查之性質【106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13
二、一般處分 3-16
3.1.5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、觀念通知之區別【102專利師】 3-16
【103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19
【99警特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19
3.1.6 公營造物【106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20
3.1.7 行政行為之救濟【96律師】 3-23
【92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3-25
【94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3-26
三、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3-27
3.1.8 重複處分vs.第二次裁決1【94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7
【106上校轉任─一般行政】 3-28
3.1.9 重複處分vs.第二次裁決2【104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29
【105上校轉任─一般行政】 3-31
四、多階段行政處分 3-31
3.1.10 多階段行政處分【99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3-32
3.1.11 傳統型雙階理論【106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34
3.1.12 修正式雙階理論【97台大】 3-37
五、行政處分之廢棄 3-44
3.1.13 無效之行政處分【108司特─書記官(四等)】 3-45
3.1.14 行政處分廢止之損失補償【97高考─法律政風(三級)】 3-48
【103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50
3.1.15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【101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50
【101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52
3.1.16 附負擔之附款及廢止適用【107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53
3.1.17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1【100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55
【107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58
3.1.18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2【102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3-59
【99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62
【100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3-62
3.1.19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起算時點【108關特─關稅法務(四等)】 3-64
3.1.20 公法上不當得利1【103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67
【105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70
3.1.21 公法上不當得利2【105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72
【105鐵特─事務管理(高員三級)(節錄)】 3-75
【105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75
3.1.22 非基於行政處分給付之不當得利【106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76
六、行政處分之附款 3-78
3.1.23 行政處分之附款【100關特─財稅行政(三等)】 3-78
【100司特─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3-80
3.1.24 附款之救濟【100稅務人員─財稅法務(三等)】 3-81
【101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83
【108原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83
3.1.25 附款之判斷【103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84
3.1.26 「有條件通過」之環評決定【101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3-86
3.1.27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具體適用【105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89
Topic2 行政契約 3-93
一、行政契約之概念 3-94
3.2.1 行政契約之判斷【107地特—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95
3.2.2 行政契約關係之認定【103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98
【107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100
二、行政契約之類型 3-102
三、行政契約之合法性 3-102
3.2.3 行政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【95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03
四、行政契約之效力 3-105
五、行政契約之履行 3-105
3.2.4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【92律師】 3-105
【105鐵特─事務管理(高員三級)(節錄)】 3-109
3.2.5 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效力
【100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109
3.2.6 行政契約中違約金之約定【108司特─書記官(四等)】 3-113
【105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116
3.2.7 行政契約關係下之救濟及強制執行
【105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三等)】 3-117
【101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3-119
3.2.8 民事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衝突之問題【108司特─書記官(四等)】 3-120
六、行政契約之爭訟 3-123
3.2.9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
【98鐵特─人事行政(高員三級)】 3-123
3.2.10 停止特約行為之性質
【100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125
3.2.11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行為性質【100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130
【100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32
Topic3行政命令 3-137
3.3.1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【97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39
【101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二等)】 3-142
3.3.2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【105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144
3.3.3 行政規則【103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148
【104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150
3.3.4 行政規則之定性1【100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151
【106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153
3.3.5 行政規則之定性2【105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154
【99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157
【107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157
3.3.6 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法院拘束性?【105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158
【107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60
3.3.7 解釋函示變更後之效力【104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162
【105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164
3.3.8 解釋函令之效力【98原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165
【98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167
3.3.9 解釋性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關係【105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168
【105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3-170
【102調特─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3-171
Topic4行政指導 3-172
3.4.1 行政指導【100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172
【99警特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175
【99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175
3.4.2 行政指導之活用【105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176
Topic5行政計畫 3-178
3.5 行政計畫之綜合考點【92司法官】 3-178
Topic6行政罰法 3-182
一、行政罰之概念及種類 3-182
3.6.1 行政罰與刑罰之區別【96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83
3.6.2 沒入之概念【94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85
3.6.3 沒入之例外【107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四等)】 3-187
二、行政罰法之法律原則 3-190
3.6.4 空白處罰規定【90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91
【106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3-194
三、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3-196
3.6.5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【95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196
【107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3-200
【108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01
3.6.6 刑罰優先原則【104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三等)】 3-203
【91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209
【102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10
【106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3-210
3.6.7 同一行為經緩起訴處分後,得否再處以罰鍰?【101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211
3.6.8 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【103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13
【107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215
3.6.9行政罰之裁量【101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16
3.6.10 行政罰法上緊急避難【106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218
四、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3-220
3.6.11 行為責任和狀態責任【105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20
【106移民行政人員─移民行政人員(三等)】 3-223
3.6.12 行政罰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適用【108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225
3.6.13 罰鍰處分作成並送達後,行為人死亡【100調特—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3-228
3.6.14 罰鍰處分作成前行為人死亡【96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3-230
Topic7行政執行法 3-232
3.7.1 行政執行之種類【98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234
一、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 3-235
3.7.2 可替代性之行為義務1【100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3-235
3.7.3 可替代性之行為義務2【97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37
【108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39
二、即時強制 3-240
3.7.4 即時強制【94司法官】 3-240
【104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243
【91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243
3.7.5 即時強制之救濟【101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44
【101司特─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3-246
【100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3-246
3.7.6 即時強制之救濟【105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47
三、連續處罰之性質 3-249
3.7.7 連續處罰之性質【97原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49
四、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3-252
3.7.8 聲明異議不服之救濟【100司特─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3-252
【98司特—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3-255
【106司特—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3-255
【107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56
Topic8行政調查 3-257
3.8.1 行政調查【95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3-257
3.8.2 行政調查實例運用【106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3-260
【106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262
【104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263
3.8.3 行政調查、程序行為暨卷宗閱覽請求權【108移特─移民行政(二等)】 3-264
Topic9行政程序法 3-268
一、行政程序法適用與正當法律程序 3-268
3.9.1 臨檢之正當法律程序
【104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68
3.9.2 行政處分之效力
【100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3-271
【100經濟部所屬機構─法務】 3-272
3.9.3 送達【103一般警察─消防警察人員(三等)】 3-274
【103司特─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3-276
3.9.4 行政程序法顯然錯誤類型之活用
【105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78
二、陳述意見程序 3-280
3.9.5 陳述意見程序【102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80
3.9.6 陳述意見程序及漏未記載不服之救濟方法
【101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3-283
3.9.7 行政處分之瑕疵【100司特─書記官(三等)】 3-286
【99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(節錄)】 3-289
【104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289
【104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四等)】 3-290
3.9.8 大學自治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?【97律師】 3-291
【89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3-295
三、卷宗閱覽請求權與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區辨 3-298
3.9.9 卷宗閱覽請求權
【100調特—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3-300
【105上校轉任─一般行政】 3-302
3.9.10 卷宗閱覽權實例【106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3-303
【108高考─公職護理師(三級)】 3-305
 
Chapter4行政爭訟
Topic1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4-2
4.1.1 假處分【101調特—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4-3
4.1.2停止執行1【100司特─法警(四等)】 4-5
4.1.3停止執行2【92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4-7
【108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4-9
4.1.4停止執行3【103鐵特─財經廉政(高員三級)】 4-12
Topic2訴願法 4-14
一、訴願類型與提起要件 4-14
二、訴願管轄 4-14
三、訴願之審理與決定 4-15
4.2.1 訴願程序之審理原則【96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4-15
四、訴願與其他爭訟程序之關聯 4-18
4.2.2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1【103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4-19
4.2.3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2【104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4-21
4.2.4 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處分及訴願前置主義解釋【106移特─移民行政人員(三等)】 4-24
【107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4-27
4.2.5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後續效力【106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4-28
4.2.6 遲到之處分【107司特─書記官(三等)】 4-32
【108司特─書記官(四等)】 4-35
Topic3行政訴訟法 4-37
一、行政訴訟類型概論 4-37
4.3.1 撤銷訴訟【100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4-37
4.3.2 行政處分定性與救濟暨程序行為理論
【108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4-39
4.3.3 理由之追補【106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4-43
【107司特─書記官(三等)】 4-46
4.3.4 撤銷訴訟之被告選擇【106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4-48
4.3.5 課予義務訴訟【99高考─法制(三級)】 4-52
4.3.6 撤銷訴訟、課予義務訴訟及情況判決之運用
【108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4-55
4.3.7 利害關係人【104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4-61
【106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4-63
【108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4-64
4.3.8 鄰人訴訟【100稅務人員─財稅法務(三等)】 4-66
【99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4-68
4.3.9 不法平等、第三人效力處分及鄰人訴訟【107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4-68
4.3.10 確認訴訟【100稅務人員─財稅法務(三等)】 4-71
4.3.11 確認訴訟之使用【105鐵特─事務管理(高員三等)】 4-74
【101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4-76
【103一般警察─行政警察人員(三等)】 4-77
【102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4-77
【98調特─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4-77
【104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4-77
4.3.12 依法令行為及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【106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4-79
4.3.13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【98司特─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4-84
4.3.14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訴訟對象【98警特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4-85
【101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4-87
4.3.15 一般給付訴訟-結果除去請求權
【108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4-88
【108關特─關稅法務(三等)】 4-91
【108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4-92
二、行政法院判決拘束力 4-93
4.3.16 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【93司特─檢事官(三等)】 4-93
 
Chapter5國家責任

Section1國家賠償 5-2
一、國家賠償責任之理論與原則 5-2
二、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與要件 5-2
Topic1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-3
5.1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【99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5-3
【103調特─法律實務組(三等)】 5-6
Topic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-7
5.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【100身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5-7
Topic3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-9
5.3.1 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【102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5-9
5.3.2 國家賠償法之綜合適用【105地特─一般行政(三等)】 5-12
【108一般警察─警察法制人員(三等)】 5-15
5.3.3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責任性質【100司特─執行員(四等)】 5-16
5.3.4 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【107關特─一般行政(四等)】 5-19
三、國家賠償程序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聯 5-21
Topic4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5-22
5.4.1 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【90律師】 5-22
【102司特─行政執行官(三等)】 5-24
5.4.2 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和確認訴訟使用【107高考─一般行政(三級)】 5-24
5.4.3 合併請求訴訟遭裁定駁回時,國家賠償之部分應如何審理?【98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5-27
Section2損失補償 5-32
Topic5損失補償 5-32
5.5.1 特別犧牲理論【90司特—檢事官(三等)】 5-32
【106上校轉任─一般行政】 5-36
5.5.2 既成道路之補償請求權【101專利師】 5-37
5.5.3 地上權徵收【106上校轉任─一般行政】 5-39
 
索引 Ⅰ
 

六版序

  非常感謝讀者熱情的支持,讓本書又來到第6版,還是對於考前無法購得此書之考生感到抱歉,因為出版社有其成本管控考量,在考前要再加刷實在有其難度。筆者也當過考生,考前的徬徨迷惘是必經的過程,能在考前有任何一點點工具或事情能增加考前安定感,都是無價的。此次改版嘗試刪除一些題目,更增加了當年度108年海量的高考類科行政法考題,更針對前版有些擬答做了修正或潤飾,以及增加一些章節說明,希望能讓讀者在閱讀上能更加順暢,整體來說本次改版幅度不算小。

  觀察考選部對於行政法這科有越來越重視之趨勢,相對地,參加高考各類科的考生,似乎對於行政法大多抱著恐懼甚至產生討厭的感覺,但對於上榜來說,這科似乎又不能放棄,故處於非常矛盾的心態。其實行政法這科說真的的確是包山包海,例如隔壁棚的民事訴訟法就獨立成一科,但行政訴訟法對於行政法這科只是一部分,還有訴願法、更有貫穿全科的行政程序法、更有後階段國家賠償法…… = =,這樣分析起來,行政法要投報率似乎很低?其實不然,畢竟考試是考試,並不是學術研究,只要考試會考的我們會寫就好XD,所以本解題書就是在幫助大家以「真正有考過、會考的、考試應該要會的」角度來重新認識行政法。

  本書作為高考行政法各類科的考試用書,目標就是讓使用過的讀者對於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-書前.indd 9 2019/11/13 下午 04:52:18

  在面對行政法申論考試時,不再恐懼,人對於自己無法掌握的東西總是會感到恐懼,可是當你嘗試克服它後,你會發現其實沒有想像中的這麼困難甚至遙不可及,這樣講實在很抽象。具體而言,以行政法考試來說,曾經考過的爭點,考試上一定要能掌握,這個是上榜的基本盤,但你遇到沒有看過的爭點該怎麼辦呢?此時你應該要更加開心才對,代表應該沒有人會寫,此時大家各憑本事,我相信如果你認真讀過此本小書,有些基本盤的東西其實都可以拿出來寫,有時候會意外的高分。筆者拿我考上那年經驗來分享給大家,當年在考行政法該科,就有上面這種感覺,會寫的決議或內容基本盤我都有穩住,不會寫的題目真的就是靠推的(不知所云?),其實考完也覺得炸裂了!應該要再考一年(考完立刻打電話給讀書會夥伴說完蛋了,應該又要再考一年了),結果那年筆者行政法竟然拿了73分的分數,據說全國前幾高。畢竟考試是種相對概念,當你比別人好一點點,就有很高的機會上榜。

  而觀察這幾年行政法出題,非常喜歡直接找近年的行政法決議、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,甚至大法官釋字,這些實務見解準備上投報率非常高,筆者在準備考試時,至少會上網將近三年的決議、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自己(或是找朋友一起分工)複製貼下來研讀,大家不要以為會花很多時間,其實決議一整年不會超過5個,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一年也才開1-2次,整理一下不會花很多時間,觀察108年考題真的很多題都是直接把座談會和決議問題直接拿來考,這種有讀過就一定會的,考前務必花時間研讀。

  這版序似乎寫太多了,這些都是看到考生的一些困惑有感而發,還是要鼓勵大家,有努力絕對不會白費,真的只是早晚問題。如果讀者在讀本書有任何問題或是不懂的地方,歡迎直接跟讀享出版社聯絡(粉絲團或是E-MAIL皆可),我會盡快回覆大家。

  最後要將本書獻給我最親愛的母親,我還是很想妳,希望妳在天上一切都好。

周凌、周董
2019年末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574641437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656頁 / 17 x 23 x 3.45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6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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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思想網 一起分享教育的點滴! 關注 生命是什麼?死亡是什麼?死亡可怕嗎?生命的意義在哪裡?成長中,您的孩子一定也問過您這些問題。疫情期間,關於生命的價值與意義的思考每時每刻都在叩問著我們的心。我們應該如何教孩子合理看待生命和死亡,過有價值的生活?一起來看看這篇文章。 作者:何懷宏,北京大學哲學系的教授 今天我們的交流會集中在兩端,生命的開端和結尾,這兩端也就是如何看待生命,如何看待死亡,我們來講講怎麼來談這樣的一些事情。 我們生命究竟是從哪裡來的? 生命既有個體的生命,也有人類的。我們知道地球大概有四十五億年的生命,那麼人類呢?其實人類的歷史並不很長,可能只有幾百萬年,人類的文明史其實只有一萬年,也就是從農業文明開始。我們到現在都不能確認,在距離數萬光年的星球上,是否存在著跟我們一樣的覺得自己很智慧的生物。 我們知道,地球上人類的進化,在這一萬多年,尤其是工業革命後,有一個突飛猛進的進步。個體的生命,能延續到現在都很不容易。我們每個人的生命,其實都經歷了我們知道的或不知道的各種風險。當我們終於將生命把握在我們自己的手裡,當然要非常珍惜。 我們可以說,生命的奧秘我們不可能完全知道。我們確實知道了很多,比如說人是由猿類演變的,知道了地球的歷史,知道了宇宙的某些歷史。但是說句老實話,我們的生命啊,就像一個圓圈,知道的越多,不知道的東西也越多。 所以我們對生命不能不心存敬畏,它是那麼美麗而神秘。我們每個人都要小心呵護它,呵護自己的孩子,讓他們從小就懂得尊重生命,珍愛生命,讓這個奇蹟繼續延伸,充分展現,開花結果。 有些生命的價值是否比別的生命重要? 每個人生命都能夠發出他自己的光彩,每個人在一生中所取得的成就貢獻可能都是不一樣的,我們有時候會思考是否有些生命的價值比別的生命價值更重要。我覺得如果在基本生存這個層面上來說,應該說所有的生命都是平等的,因為當我們感受到生命至上的時候,那麼生命的價值是作為目的的價值,而不僅僅是作為手段的價值。如果僅僅是作為手段的價值,那確實可能是會有差別。 所以我們說生命的價值,第一條就是生命本身寶貴,由此引申出第二條所有人的生命是同等寶貴的。古人有一句話,就是說哪怕是貴為天子,欲也不可盡,就是你的慾望也不可能全都滿足。在今天來說,過一種體面的生活,人之為人的生活,是所有人的潛力。 另外我們從地球史、生命史、人類史中可以看到,其實所有的生命都是相通的,如果追溯我們的祖先,我們會知道,沒有前面的生命形態,也不會有後面複雜的高級智慧的生命形態。作為一個人類命運共同體,我們都生活在一個群體之中,尤其到了今天這種全球化時代,不可能再像過去有各種各樣的文明,那時候地中海有很多不同的文明,東亞有好幾種文明。 文明有時候會此伏彼起,這裡衰落了另外一個地方興起了,全球化時代就意味著人類真的成了一個命運共同體,一損俱損,一榮俱榮。如果是這個衰落了,可能整個文明就衰落了。所以我們今天為什麼珍惜自己生活的家園,就是因為地球包括人類共同體是非常重要的。 我是為自己活著,還是為別人活著? 我們究竟是為自己活著還是為別人,這個確實是讓人非常困惑的問題。如果簡單地說,我們就是為別人活著,這個別人首先就有很多的別人,為誰活著呢?因為身體的緣故,哪怕我們再愛一個人,比如父母和孩子,我們還是不能代替他承受病痛,不能真切地了解到他的各種想法,他還是要自己去忍受,我們只能鼓勵他等等。 所以我們可能還是要考慮,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。個體應該自立自信、自強自矜,這是正面的事,但是也會有負面的自戀自私等等。我們不如說,個體是一個中性的東西,它能夠恰當地把握這兩個方面。在為自己發展有意義的這邊,比如自立自信自強,要對他人有益,對社會有益,其實首先要把自己打造成器,我們愛自己的孩子,但也不能夠完全沒有自己的生活。我們的教育,其實也是讓孩子能夠自我教育的教育,能夠讓他獨立。 當然,我們最好能夠把為自己和為他人這兩者結合起來。這需要兩方面的努力,一個就是社會的努力,如果這個社會制度的安排能夠使我們每一個人,都能考慮自己的發展和成長,這種成長和發展還不會損害到別人,那就最好了。就像有一隻看不見的手一樣,把所有慈愛關懷的活動,都引導到也能對社會有益。從個人來說也是一樣的,我們最好能找到一個契合點,找到一個自己樂意干又能夠對社會有意義的這樣一個支點。 除了談論生,在和孩子的交流中,我們免不了也會聊到死亡。很多家長對這個話題諱莫如深,也有些家長覺得這個問題難以回答。 要不要和孩子談論死亡?怎樣察覺孩子在思考死亡? 怎麼跟孩子討論死亡,這的確實是非常困難的問題。 過去有一句話叫哲學就是學習死亡,或者說生存還是毀滅這是哲學最中心的問題。但是跟孩子怎麼說,我覺得這個還是很費思量的。我想這個可能要考慮幾個方面的因素,一個是要嚴密。可能還是儘量不說,或者是用非常完整的甚至是象徵性的東西來講,對比較幼小的孩子,則只能安慰他。 還有就是要看個性。如果這個孩子是很敏感的孩子,你可能就沒辦法迴避,尤其他主動提出這樣的問題的時候,我們可以讓他感受到他不是獨自來承擔這樣一個嚴峻的問題。我們即使不主動說,也要密切地觀察,比如說,最近如果孩子非常害怕黑暗,害怕獨自一人啊,這個時候可能就要考慮他是不是想到了這樣一些問題。另外,如果照顧他的親人,比如家裡的老人走了,這個時候,你有要去考慮,是不是要讓他有一點準備。 對死亡主要有3種類型的思考,一種,就是這個孩子的估計,孩子想到他最親近的人,比如父母會死去,他就會很恐懼,因為是自己最親密最依賴的人。還有呢?他可能會想到自己的死亡,爸爸媽媽變老了,最後肯定死了,自己也會長大也會變老,最後也要死,這就是人類心理。 當然,孩子一方面其實比我們很多中年人更會思考這樣一些問題。成年人要面對很多具體的問題,要解決養家餬口等各種各樣的事宜。但是孩子呢?他會考慮一些比較根本的問題,生死的問題,但是這種考慮是比較具體的,他當然最後可能會考慮根本的問題,到了這個階段就會比較更恐懼。如果整個人類都不免於滅亡的話,生命還有什麼意義? 我們要非常密切地關注孩子,注意他們的心態,他們的動向。有一些事情的確是比較明顯的,有些突然的變故啊,這個我們會考慮到。但還有一些事,可能會悄悄地潛入他的內心,這種更要小心和注意,哪怕我們開始說不出很多這道理,但是我們握著孩子的手,和他在一起,讓他感覺他不是孤獨的,這個就很重要,我相信愛和智慧進行能解決這個問題。 如何和孩子談論死亡?人為什麼會死?如果沒有死亡呢? 當必須跟孩子談這個話題的時候,我們有時候就我要考慮怎麼樣去進入這個話題,一定要非常小心謹慎,但也不是說就是小心翼翼的,但是,他確實就是我們自然規律,就像萬物都會死亡。我們有時候會對孩子說,比如一個親人故去了,可以說他去天上,或者說變成天上的星星,就對比較小的孩子是合適的,我覺得是一種辦法。 但是,隨著孩子的長大,肯定還是要面臨這樣一個問題。心裡有時候要預防這樣的危險,死亡可能還是可以去天上,就是說,其實死亡的這種嚴峻性的,有時候也必須讓孩子去體會到,這就意味著可能幾個人就永遠都走了,可以坦率地告訴孩子,其實,其實從古到今,不可能有長生不老。 這是自然的規定,我們也就自然而然的去看待他們,是比較複雜的。不人為地加速,甚至千萬也不要害怕。 怎麼樣化解他(她)們對死亡的恐懼? 克服對死亡的恐懼,確實不容易。現在有的哲學家說哲學就是學習死亡,向死而生。但問題就在於,孩子前面的道路還很長很長,還遠得很。用過去中國的古話說就是還有寶貴青春,有些東西的確可以告訴他,但以後再想也不遲。時間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治療人對死亡的恐懼,甚至可以完成人們對某些事情注意力的轉移,儘管很多問題在一段時間後可能還會再出現。 死亡的確是讓人害怕、恐懼的,但是你反過來想一想,如果沒有死亡,也是不可思議的,甚至也是讓人恐懼的。每個人都永遠活著的話,很多很多事情可能都失去了意義,反正人是不死的。你就會發現,就像我們說面對死亡怎麼尋求人生的意義一樣,面對不死,我們可能也會不知道如何尋求人生的意義。 法國一個存在主義哲學家叫薩特,他曾經寫過一個劇本叫《禁閉》,想像人如果永遠不死是一個什麼樣的情景。如果人們就這樣活著,過去的愛恨情仇,仍然都互相清清楚楚的存在,這個時候我們就會發現,活著變成了一種可怕。這個劇本把不死的最黑暗的一面展示了出來。他讓我們看到不死,其實也是不可思議的。 對於死亡的恐懼,有的時候意味著你不知道死後究竟是什麼樣狀況。死亡意味著什麼?死後還能留下什麼?沒有一個死後復活者,所以我們無法確切地知道死亡意味著什麼。但是可以簡單地說,死了就什麼都沒有了,什麼都不知道了。 這其實是沒有一個非常確定的驗證,只有死者才能驗證,但是死者再也不能復活了。這個問題其實類似於問我們出生之前是什麼情況,其實我也不知道。三四歲之前的記憶就是由父母保留,而不是我們自己清楚的,更別說出生之前。一般來說我不會太去關心出生之前的事情,而更關心死後。因為死亡在我們的前面,生命是一個既成事實,而死亡是一個未知數。 所以我們最重要的事就是要關心孩子,要跟孩子保持一種愛的交流和溝通。對有些問題,不一定有一個很確切很固定的答案,因為如果答得很簡單,可能不多久又會被推翻。但是要讓孩子感到他不是孤獨地面對這些沉重的問題,讓他知道還有父母在和他一起分擔這些事情,和他經歷過同樣的問題。隨著時間延續,孩子慢慢對世界有更多的認知,慢慢地可能就走出這種恐懼了。 爸爸媽媽你們可以永遠活著嗎?如果有天我死了,你們會想我嗎? 孩子對死亡的這種思考,經常就是在一種具體的親子關係中展開的。他們可能會問爸爸媽媽,你們可以永遠活著吧?我不想你們死。我們怎麼回答呢?我想,我們可以說我們儘量活得長久,活到你不再害怕的時候,我們一定會陪著你。我們每個人都要好好地活著。當然,有的孩子可能還會說,有一天我死了,你們會想我嗎? 豈止是想,我們父母親人朋友,只要活著,都會儘量地努力地準備著阻止這樣的事情。所以我在《心懷生命》中用了很多篇幅談到一定要讓孩子遠離戰爭,遠離災害。 人死了會留下什麼?古人說的有三不朽:立德、立功、立言。立功、立言可能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的,它需要一定的能力,甚至有時候還要運氣、才華等等。但是立德很多人能做到,立德就是樹立一種道德的榜樣。做的很好很突出的,這就不是很多人能做到的了,他們就是我們說的聖賢。 並不是所有人都能成為聖賢人物、英雄豪傑或藝術大師。並不是所有人都能成為三不朽的任何之一。但是好在還有一種不朽就是——中國人很看重的——家族的傳承、血脈的延續。在我們的身上,能看到父輩祖輩甚至更早的先輩的影子。我們可以告訴孩子,我們的父輩祖輩,他們的生命還會繼續,活在你身上。 我是否有處置乃至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? 這牽涉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:我是不是完全有權處置自己的生命,包括結束自己的生命。我們首先要討論:一個人對自己的生命是不是擁有絕對的權利?在我看來是沒有的。他有一種優先的權利,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優先的權利,但是沒有一種完全絕對的權利。 我們每一個人的降生,都不是無緣無故的。人類相對於其他動物的不同是,人類的存活需要其他生命的維繫。他必須依靠外界的他人的幫助,才能夠活下來。也就是說我們每個人都不是憑空長大,無緣無故活到現在的。這期間不知道有多少看得見的、看不見的他人的付出,因此,我們要教會孩子對這個美好的世界常懷敬畏,常懷感恩。 本文來源:明教育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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